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塔曲,西藏索县人。
被执行人加普念珠,西藏索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塔曲与被执行人加普念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加普念珠发出(2015)索民初字第101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拉美51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商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元,于2016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000元。被执行人先后已支付25000元,对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索民初字第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的支付令,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