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大连宏易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郎彦炜。

审理经过

原告付博与被告大连宏易达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付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伟 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 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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