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66770629C。

负责人:韦昆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翔,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安丽婷,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马小董,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翔、安丽婷、马小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20)桂1202执恢24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168930.11元及贷款利息(含罚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290元,执行费27258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小董名下位于东兰县龙湾新城的房产[证号:桂(2016)东兰县不动产权第0000208、0000209、0000210、0000212、0000213、0000234号]进行网络拍卖,但均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希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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