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清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原告陈清连的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富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大道北段东侧全宇1幢南起商2层205、2幢南起商1层101房。
负责人李瑞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晶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陈清连与被告汪富民、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公司对原告陈清连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对原告陈清连医疗费中治疗自身疾病的用药及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所选定的鉴定机构位于郑州市,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由于郑州市突发洪水及疫情,鉴定结果无法及时反馈给本院,导致本院收到鉴定结果时该案简易程序的审限已经临近,故本案无法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