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刘兴超
出生日期
1990年2月26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
山东省平度市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2020年9月4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强制措施
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97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刘兴超在本市市南区南京路2号绮丽大厦附近,盗窃荀某车牌号为青岛XXXXXXXX的格爵三阳尚领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被抓获。赃物部分被缴获。被告人刘兴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兴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北勇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