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刘兴超

出生日期

1990年2月26日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

山东省平度市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2020年9月4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强制措施

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97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刘兴超在本市市南区南京路2号绮丽大厦附近,盗窃荀某车牌号为青岛XXXXXXXX的格爵三阳尚领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被抓获。赃物部分被缴获。被告人刘兴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兴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北勇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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