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都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94759085X。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福城花苑。

法定代表人杨海滨

委托代理人邓于东,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地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都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地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都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地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都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9年起至2020年9月止拖欠的物业费3516元及滞纳金738元,共计4254元;

2、本案律师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于都县贡江镇书香门第小区13-204室的业主,住宅建筑面积为128.81平方米。

被告入住后,开始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但自2019年起至

2020年9止,累计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3516元。原告多次催要,

被告均不予理会并不交纳相关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身为小区业主,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并没有按时足额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没有履行作为业主应尽的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处理。

被告刘地根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刘地根系于都县贡江镇书香门第小区13-204室的业主,住宅建筑面积为128.81平方米;

二、原告于都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2019年4月30日先后与于都县贡江镇书香门第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书香门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中约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3元收缴,缴费方式为每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缴,逾期一个月的,乙方(本案原告)将发书面通知进行催缴,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的,按每日3%加收滞纳金,乙方可向法院起诉,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欠费人承担”;

三、被告刘地根入住案涉小区后未交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516.51元(128.81m²×1.3元×21个月=3516.5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都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都县贡江镇书香门第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书香门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业主的被告刘地根依法应当支付截止2020年9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为3516.51元,原告主张的物业3516元低于实际数额,这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合同中约定如果业主逾期一个月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应当书面通知进行催缴,因原告未提供向被告刘地根催收的证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38元滞纳金和承担律师费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85条、第9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地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都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516元;

二、驳回原告于都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地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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