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兰,女,无职业,住龙镇农场。 被告:潘庆,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兰诉被告潘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秀兰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兰以与被告潘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秀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初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