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兰,女,无职业,住龙镇农场。 被告:潘庆,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兰诉被告潘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秀兰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兰以与被告潘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秀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初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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