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告:丁文学,男,汉族,成年,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与被告丁文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军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长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