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庆令,总经理。 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 委托代理人:吴召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 被告:蔡树明,男,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蔡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 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