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
负责人:罗福孙。
被执行人:罗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审理经过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罗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一、罗华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308740.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该项债权对罗华伟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之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罗华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及诉讼费22134.52元。因罗华伟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配合调查执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采取处置措施。
1.拍卖了上述抵押物即罗华伟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顺德区不动产权第××号],得款1184000元。该款项扣除司法拍卖线下服务费3500元,余款扣除相应执行费14064.36元,剩余1166435.64元全部支付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含诉讼费22134.52元、本息1144301.12元)。
2.查明并于2021年3月16日轮候查封了罗华伟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汽车粤X×××××。该车注册日期为2013年9月3日。综合车辆品牌、型号、购置使用年限、查封等因素,预估车辆变现价值不大。为避免无益处置,本院未予扣押。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届时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需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诉讼费22134.52元、本息1144301.12元、相应执行费14064.36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剩余本息、律师费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剩余相应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37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罗华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