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经开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