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额敏县家营农资经销部。注册号:×××57。经营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
经营者:陈家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额敏县春丰农资经销部。经营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
经营者:王春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万民,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陈家营,男, ****年**月**日出生,额敏县家营农资经销部经营者,住第九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额敏县家营农资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额敏县春丰农资经销部、原审被告陈家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额敏县家营农资经销部在开庭后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额敏县家营农资经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额敏县家营农资经销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上诉人额敏县家营农资经销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