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瑞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被告:襄垣襄矿新庄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下良镇水碾沟村。
法定代表人:郭玉江,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廷与被告襄垣襄矿新庄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刘瑞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丽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连晋宇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