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开兴伟,曾用名:开兴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开兴伟罚金刑一案中,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5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开兴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开兴伟赔偿被害人于建均损失人民币一千四百元。被执行人开兴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开兴伟与开春霞、开力文、开兴浩、开永祥、林松秀等人共同共有1套农村自建房,坐落于长宁县××镇××村××组,证号:川(2019)长宁县不动产权第0034403号,无预告抵押、无抵押、无查封。该房产属于农村自建房,暂时无法执行。
3、本院干警对被执行人进行户籍地调查,调查了其财产情况,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案未能执行额为54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云
审判员 高涛
审判员 陈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