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华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石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鹏,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宋如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鹤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府谷县华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府谷县华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府谷县华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府谷县华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10元,减半收取18905元,由上诉人府谷县华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金丽 审判员 张彩莲 审判员 李文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