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户籍地贵州省余庆县,现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七冶贵州置业余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西部新城金色豪园3号商业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银,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杨伟与被告七冶贵州置业余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杨伟于2021年7月9日以与被告七冶贵州置业余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伟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