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英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干,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久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英姿与被告谢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英姿于2021年7月7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英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谭英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谭英姿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潘端中
书记员李香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