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成刚,男性,1974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彩芳,女性,1968年08月17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李宪洲,男性,1967年04月27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成刚与王彩芳、李宪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彩芳、李宪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