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玉珍与李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永明在银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明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