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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法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江干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21)2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法立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8日向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贺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法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2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洪法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杭州市原下城区华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桦枫居小区门口处时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打开车门时未注意观察,车门与由东向西被害人杨某驾驶的杭备xxxxxx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杨某被撞后向左侧倒地时被由东向西行驶中的×××号小型轿车碰撞并碾轧,被害人杨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和胸腔器官伴出血经杭钢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洪法立在现场向接警后赶至的民警投案。经认定,被告人洪法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洪法立额外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3万余元并取得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法立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洪法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辩称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洪法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案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洪法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接警单、被害人身份信息、现场勘查笔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说明、收条、和解协议、交通事故谅解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鉴定、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法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洪法立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洪法立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洪法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兵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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