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涂爱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涂小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涂爱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涂志炳与被告袁春华、雷国伟、修水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2021年3月1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请求情况

申请人涂爱忠、涂小民、涂爱秀称,三申请人系本案涂志炳的子女。2019年10月25日被告袁春华驾驶赣G×××××号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行人涂志炳发生碰撞,造成涂志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涂志炳于2020年12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涂志炳于2020年12年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涂志炳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由其近亲属作为本案原告替代参与诉讼,故提出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涂志炳因医治无效死亡,其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申请人作为涂志炳的近亲属,提出替代涂志炳作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涂爱忠、涂小民、涂爱秀替代涂志炳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涂志炳退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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