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托里县金诚低压电器行,经营场所: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文化路。
经营者:高建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贾修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托里县金诚低压电器行与被告贾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晓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修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托里县金诚低压电器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200000元,出具欠条一张,当年被告因说资金周转紧张,支付了100000元,剩余欠款说年底付清,但至今未付清,特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贾修军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7年7月14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当时出具《欠条》一张,当年被告仅偿还了100000元,剩余100000元至今未付,导致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贾修军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贾修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托里县金诚低压电器行借款本金1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80元,由被告贾修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晓 琴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