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宏宇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37215C,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银。
被执行人:宿迁市金玉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505180529,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臧公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宏宇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金玉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宿迁市金玉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宿迁市金玉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宿迁市双庄汽车城迅驰路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宿迁市金玉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宿迁市金玉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