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边清岗,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6团。
上诉人:赵美兰,女,****年**月**日出生,住奎屯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来好,边清岗、赵美兰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卫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6团。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边清岗、赵美兰与被上诉人赵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上诉人边清岗、赵美兰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来好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边清岗、赵美兰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边清岗、赵美兰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悦
审 判 员 刘双全
审 判 员 沈建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