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 住所地:河南省华夏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石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晨潭,该行职工。 被申请人:石晓贝,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申请人石晓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晓贝102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石晓贝名下102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国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龙晓 书 记 员 陈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