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创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王军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审理经过
原告张创业与被告王军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创业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创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创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张创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续红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