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玉宝,男,基本情况不详。
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石金英与被告吴玉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金英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金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