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青海冉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A5715P,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海湖大道99号万佳家博园二期353.355。

法定代表人:张燕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锋,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环城东路隆达商务宾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32521MA7547937X,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环城东路。

经营者:吴花,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共和县恰卜恰镇环城东路隆达商务宾馆。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青海冉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城东路隆达商务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3813元,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隆达商务宾馆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隆达商务宾馆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另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隆达商务宾馆房产。2021年7月20日,本案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青海冉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卫锋,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隆达商务宾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等待隆达商务宾馆拍卖结果,待拍卖成功后再参与分配。现因隆达商务宾馆评估拍卖程序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1执6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周加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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