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志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被告:陈达清,男,1982年3月19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光与被告陈达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志光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偿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志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志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