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秋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柱,总经理。
被告:湖南女子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胡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雨花区政府机关二办。
法定代表人:石远康,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余秋良与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女子学院、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余秋良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秋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秋良撤诉。
本案受理费9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余秋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