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住所地南谯区沙河镇新大街。
经营者:张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帮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审理经过 原告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与被告丁帮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天河商贸服务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