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登电力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林官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赛男,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子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文登电力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登电力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地产)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赛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富邦地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购房款32292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3303.57元(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7日,富邦地产与王子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王子豪购买富邦地产小观镇星海澜湾居民小区1号1单元1704室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79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富邦地产返还王子豪租金158,000元(抵购房款),王子豪支付定金158,000元,购房款115,000元,2019年9月11日,支付购房款36,080元,王子豪共计支付购房款467,080元,尚欠文登电力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22,920元。虽经富邦地产多次催要,王子豪一直拖延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王子豪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审理查明的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原告富邦地产与被告王子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为201705172B2C4C489239。合同约定定王子豪购买富邦地产小观镇星海澜湾居民小区1号1单元1704室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79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王子豪应当在2017年8月17日前分4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合同第八条约定逾期付款在15日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日,王子豪与富邦地产签订《房屋委托装修代管协议》,该协议约定王子豪将案涉房屋全权委托给富邦地产代为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4年,王子豪每年委托经营收入为人民币39500元,4年共计为人民币158000元,乙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将4年的委托经营收益预付给甲方。富邦地产同意以该经营收入158000元抵顶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王子豪分别于2017年5月28日、2017年6月22日、2017年7月14日、2017年8月17日、2019年9月11日向富邦地产支付购房款158000元、70000元、25000元、20000元、36080元。现王子豪尚欠富邦地产购房款3229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8月17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现被告欠付购房款32292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欠付的房款为359000元,2019年9月11日付款36080元后欠付房款项322920元,故被告应当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755天),以359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为27104.5元,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586天),以32292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为18927.8元,合计46032.3元,原告按43303.57元主张,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许可。被告王子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子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登电力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2292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303.57元,合计366223.57元。上述款项被告王子豪直接支付至原告文登电力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文登支行账户:16×××9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7元,由被告王子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