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程冬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程冬平的起诉状。起诉人程冬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起诉人作为案外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张中勇系夫妻关系,涉案被挂网拍卖房产在二人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归起诉人所有,但该房产因银行贷款未结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21年2月10日起诉人知晓涉案房产被拍卖后,发现该案件是被起诉人孙宏海与张中勇恶意串通意图侵吞起诉人离婚分得房产的虚假诉讼,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1)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孙宏海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的《张中勇借款明细表》中449698元借款中现金出借240000元,均是虚假不存在的。(2)45万元借款中是否包含利息前后陈述明显矛盾,严重违背日常逻辑。(3)关于被起诉人孙宏海向张中勇账户上转账的164000元也不是借款,张中勇也转账给孙宏海10几万元,两人隐瞒了张中勇向孙宏海转账事实。(4)关于信用卡的钱款,也不是借款。(3)(2018)豫0311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一案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综上,起诉人与张中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与孙宏海的任何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被起诉人之间的虚假诉讼,其执行起诉人离婚后分得房产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权利,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能够成为本诉适格当事人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本案起诉人要求撤销的(2018)豫0311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系借贷纠纷,起诉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所指第三人,不是适格当事人,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另起诉人已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程冬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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