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诉称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00元,共计31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张某以遇到困难为由向杨某借款并承诺使用十几天后归还,同年3月16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借款20000元,后于同年4月7日又以同样理由向张某借款10000元,共计30000元,后杨某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向本院提供的张某的联系电话经多次拨打均无法接通,杨某向本院提供的张某的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三村3号楼9单元302室及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哈溪镇西滩村一组190号,张某并不在此居住。本院向杨某提供的张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邮寄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材料,快递被退回。杨某向本院提供的张某的联系电话和住所地均无法向张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杨某不能提供张某准确的现住所地,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信息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闻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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