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河堤东街147号行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3016052622P。

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辛长生,该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7738242710。

法定代表人:郭贵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923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和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住建罚决字(2019)第12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缴纳行政处罚罚款24206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31元。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无足够余额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选矿的土地使用权19.8亩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9887平方米,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00038号﹞,及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层办公大楼一幢,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3年。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巨大,所欠外债约1.4亿元,本院及其他法院对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股权、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办公楼房屋等财产进行了多轮冻结、查封,本案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财产能够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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