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南湖雅苑西段8号楼105、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849675372。
负责人:禹迪,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军,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该支行员工。
被告:吴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刘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孙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与被告吴亚军、刘玲、张芳、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8.5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