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俊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印,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镇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辛俊钦与被告杨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俊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镇宇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杨镇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辛俊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告提供了借款7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杨镇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转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7万元,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依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其举示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认为双方应当按照以前借款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在以前的借款中约定过利息,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对本案的7万元约定了利息,故利息应当以7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随本清。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镇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辛俊钦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辛俊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镇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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