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市宏新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东工业区榕碧路26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3PL0N7F。
法定代表人:刘木发,经理。
被告:徐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市宏新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宏新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宏新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厦门市宏新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宏新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