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俊容,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法定代理人:李湖萍,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省西充中学,地址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1224523153458。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耀,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人民北路148号。
负责人:魏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宏,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李俊容诉被告四川省西充中学(以下简称西充中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容的法定代理人李湖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被告西充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耀、联合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宏、何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关节积液、发炎、半月板损伤(Ⅱ度),其伤情需继续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再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当自己对其权利的自主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俊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俊容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明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