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圣弘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104408473Y。

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民生,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中英航空中等专业学校。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路景观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100745435519J。

法定代表人:杜育红,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谷建军,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圣弘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中英航空中等专业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圣弘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圣弘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石家庄圣弘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0元,由原告石家庄圣弘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学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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