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李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志诚与被告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王志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王志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志诚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来振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