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甘肃忠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张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忠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5日,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甘肃忠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2元,减半收取3336元,由甘肃忠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