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军旗,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昌邑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邑市)。2016年5月,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9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洵泉,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Z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军旗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任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军旗及其辩护人赵洵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齐军旗酒后无证驾驶鲁B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宫西街路口北200米处时,撞停在此处的鲁GK××××号微型轿车和鲁VD××××号小型轿车,致车辆、绿化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提取被告人齐军旗的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09.9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军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军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军旗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现场照片、转账记录截图;书证被告人、证人身份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官某、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被害人任某、庞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齐军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齐军旗系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认定,被告人齐军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任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庞某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军旗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不属于主动投案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齐军旗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齐军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军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执行日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已缴纳2000元,余款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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