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传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凤(系原告周传梦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华,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汤小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汤细荣(系被告汤小年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汤灿瑞(系被告汤小年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汤细荣、汤灿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传梦与被告汤小年、汤细荣、汤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传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凤、章新华、被告汤小年(被告汤细荣、汤灿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传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汤小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和以往欠付利息70000元,合计770000元,及出具借据之后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二、被告汤细荣、汤灿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三、本案是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汤小年、汤细荣系夫妻关系,被告汤灿瑞系被告汤小年、汤细荣之子,被告汤小年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汤小年与原告有多次经济往来,2017年1月经原告与被告汤小年结算,被告汤小年仍欠以往借款利息47万元,同年1月24日被告汤小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又找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约定月利率3%,当日被告汤小年向原告出具借据,今借到周传梦现金117万元,其中利息47万元,并由被告汤细荣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汤小年没有按期支付本息,2017年11月28日被告汤小年之子汤灿瑞又进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在催讨该借款本息期间,被告汤小年于2017年7月28日支付10万元利息,2018年2月8日支付10万元利息,2018年2月13日支付利息20万元。2018年10月8日被告汤小年、被告汤灿瑞又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但被告汤小年、被告汤灿瑞至今没有按承诺履行偿还义务,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该借款本息未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被告汤小年、汤细荣、汤灿瑞辩称:一、本案借款利率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降低借款利率,借款中47万元是原来借款利息的结算,是按照月息3分计息的,请求法院降低利率;二、2017年7月28日还款10万元,2018年2月8日还款10万元,2018年2月13日还款20万元,所偿还的资金都是本金;三、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承诺书,是同意出售麻塘土地后还清借款本息,但该土地还在政府收储中,至今未出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汤小年多年来有经济往来关系,2017年1月24日,通过原告与被告汤小年结算,被告汤小年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70000元,当日被告汤小年又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后,被告汤小年当时向原告出具了1170000元的借据一张,借据约定月利率3%,借据后面注明“利息470000元”。当时被告汤细荣签字进行了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汤灿瑞于2017年11月28日在借据签字进行了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汤小年于2017年7月28日还款10万元,于2018年2月8日还款10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还款20万元,2018年10月8日,被告汤小年、汤灿瑞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上写明“周传梦老板,本人欠您的借款,承诺麻塘(江南米业土地)土地出让后(约在2018年底)还清所欠本息。汤小年、汤灿瑞,2018年10月8日”。后经原告催讨,三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汤小年双方同意2017年1月24日前所结算的利息470000元核减成320000元,(此320000元不计算利息);被告汤小年所偿还的400000元中,30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用于偿还所2017年1月24日前所欠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汤小年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系被告汤小年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汤小年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汤小年双方同意2017年4月24日前的借款利息按320000元处理,2017年4月24日以后的利率也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标准,应当依法予以调整,2020年8月19日前应当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后应当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汤细荣系被告汤小年之妻,在借款时被告汤细荣进行了担保,该借款可以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汤细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汤灿瑞对被告汤小年的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保证,且在2018年10月8日的承诺书上签名,足以证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汤灿瑞主张了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汤灿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汤小年偿还原告周传梦借款620000元及利息(1、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止,2、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2月8日止,3、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2月23日止,4、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5、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汤细荣、汤灿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汤小年、汤细荣、汤灿瑞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至本院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账号:8034××××127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被告汤小年、汤细荣、汤灿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