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可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沅江市。
被执行人:章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刘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可仁与被执行人章顺、刘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19)湘098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章顺、刘红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可仁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章顺、刘红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章顺、刘红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车辆。于2021年5月11日在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章顺、刘红霞名下无房产和住房公积金存款。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章顺、刘红霞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均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到被执行人章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章顺、刘红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有5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章顺、刘红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刘泽华
审判员 周普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舞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