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鹭港小区801楼S-13底商。

法定代表人:于庆新。

被告: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鹭港小区301-05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刘里江

审理经过

原告贾永利与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未交费的情况下,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魏永利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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