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 负责人:林波,该组组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某、唐某因与被申请人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在湘潭县河口镇财政所的集体土地征收款404000元。马某以其所有的湘(2020)湘潭县不动产权第0××9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款404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剑英 审判员 陈新民 审判员 刘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