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文博,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才,该联社法规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乐,该联社法规部职员。 被执行人:王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万泉镇××。 被执行人:陈忠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万泉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翠、陈忠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9002民初229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3317.9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3687.36元至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从本案执行代管款账户的执行款23687.36元中,划拨23687.36元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开户名:还贷暂收款,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泉信用社,账号:650801××)。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亮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范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