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胜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张胜航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醴陵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贯古村。
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李畋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中全。
审理经过
原告张胜航与被告醴陵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胜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航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胜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