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集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告:戴甲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邓集光与被告戴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集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甲斌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集光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4.28万元(本金7万元,利息7.2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法院判决后,如果被告不按期退还原告借款本息,按判决后的借款本息金额作为计算依据,按月利率1.5%按月支付原告借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戴甲斌未出庭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邓集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2份证据,该2份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1月12日,被告戴甲斌向原告邓集光出具借条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2%,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借款后,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12日,之后便不再支付。其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借款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计息日期为40.2个月,利息为56280元(计算方式为:70000×2%×40.2);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计息日期为12.4个月,利息为11139元(计算方式为:70000×15.4%÷12×12.4);上述借款本息合计为13741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集光与被告戴甲斌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因未按约定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只能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戴甲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戴甲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邓 集光的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67419元(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本息合计137419元(2021年9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支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邓集光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承担80元,被告戴甲斌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远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尹业宏 代理书记员 戴红英